2023年8月27日 点击人次: 4912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22〕3 号文件,《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方式及申请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23〕2号文件,现将我校2023年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经国家和我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2019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于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基层单位就业,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不得重复申请。
《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1.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名单附后)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和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乡镇财政所、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名单
二、补偿金额
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三、补偿方式
1.我省普通高校(不含部属院校)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层单位就业,首次服务协议期在3年及以上的,毕业离校后可以申请学费补偿5000元。
2.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后,可以申请补偿在校实际缴纳学费总额的1/3,最高不超过每学年学费补偿金额限额(本专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
3.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可以申请《暂行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金额的剩余部分。
四、申请办法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按照以下办法,每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学费补偿。有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必须规范审核意见的签署,未签署审核意见(含签署时间等)、未署名及未加盖相应公章的均视同无效。审核不通过的须签署具体原因。
1.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提交《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一)(附件1)一式2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就业时学历证书、银行借记卡等证件的复印件。
2.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或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提交《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二)(附件2)一式2份。
3.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审核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审核认定通过后,每年9月底前,将《申请表》《明细表》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申请表》《明细表》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材料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及补偿金额明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于11月底前将补偿经费下达市县。
5.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经费后,根据《明细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经费兑付到毕业生个人。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由个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向银行还款,所补偿的学费应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及本息。
五、违约退还
对未满3年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视为违约,取消其学费补偿资格。毕业生应退还已获得的学费补偿金,由县级人社部门和学生资助部门负责追缴。毕业生违约记录将归入人事档案,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六、校内办理
1.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递交《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一)(简称《申请表》)一式 2 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
2.各学院收集《申请表》,9月18日前提交各学院申请汇总表(附件3),由专人统一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签署意见(含签署时间等)、加盖公章手续。
3.各学院将《申请表》和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材料装袋后,返还毕业生。
4.各学院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2023年8月27日
文件地址: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http://jyt.shaanxi.gov.cn/news/jiaoyutingwenjian/202209/21/21138.html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方式及申请办法的通知:http://jyt.shaanxi.gov.cn/news/jiaoyutingwenjian/202308/24/22552.html